记得2018年夏天,昆山那个闷热的夜晚吗?于海明那一连串利落的夺刀反击,让无数人屏住了呼吸。紧接着是福州的赵宇,在救护倒地女子时误伤施暴者,却被先拘留后释放的曲折经历,让全社会都在问同一个问题:面对正在进行的暴力,我们到底能不能还手?还手出了人命,算不算犯罪?
这两起案件,像两记重锤,砸碎了长期笼罩在正当防卫认定上的“冰封”。最高法和最高检随后发布的指导意见,不仅是对个案的回应,更是对司法理念的一次深刻纠偏。今天,咱们不聊枯燥的法条,而是像老朋友聊天一样,把这背后的逻辑掰开揉碎,尤其是律师们重点解析的那3个关键认定要点,看懂了,你就懂了什么叫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。
一、 破除“唯结果论”:死人了就不一定是故意伤害
在很长一段时间里,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隐性的惯性思维:只要不法侵害人死了或者重伤了,反击者大概率要背锅。 这种“谁死伤谁有理”或者“打死人就得判”的朴素正义观,实际上严重压缩了正当防卫的空间。
昆山案中,刘海龙(不法侵害人)重伤不治身亡。如果按照旧的思维惯性,于海明几乎必被判刑。但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是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这里面的核心转变在于:正当防卫的认定,不再单纯看结果的严重程度,而是看行为的性质和时机。
最高法的明确态度是:遇袭反击致不法侵害人伤亡,不再一律定为故意伤害罪。这意味着,法律开始尊重防卫人在极度紧张、恐惧状态下的本能反应。你不能要求一个正在被砍刀追着砍的人,像武林高手一样精准控制力度,只砍断对方手臂不伤及要害。
举个生活中的例子: 想象你在小区里走路,突然有人发疯一样拿着棍子冲你砸来。你随手抄起旁边的砖头反击,结果对方头撞到路沿石身亡。
- 旧观念: 他死了,你肯定有罪,判个十年八年。
- 新标准: 当时情况紧急,他手持凶器行凶,你的反击是必要的。虽然结果是死亡,但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就是正当防卫,无罪。
这个转变,保护的是每一个普通人在面对突发暴力时的自救权利,而不是把防卫者逼成“精确制导”的受害者。
二、 准确把握“正在进行”:不要苛求防卫时机完美
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,法律术语叫“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”。但在实践中,很多人(包括一些司法人员)对“正在进行”的理解过于僵化,往往要求不法侵害必须“马上就要打到你身上”才能还手。
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强调,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,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,不能苛求防卫人必须等待伤害动作实际发生。
什么是“具体情境”? 这就涉及到对“紧迫性”的判断。在昆山案中,刘海龙虽然暂时停止攻击去捡刀,但整个过程是连续的。于海明看到刀,意识到危险并未解除,他的反击是连贯的。如果要求于海明等刘海龙砍下来再躲开,再反击,那是不可能的,也是对人性的苛求。
再看福州赵宇案。赵宇听到呼救声冲过去,看到周某正在踩压林某的头,此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。赵宇推开周某,导致周某肋骨骨折。这里的关键是,赵宇的介入是及时的,目的是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,而不是事后报复。
对比一个反例: 如果对方打完你一巴掌,转身走了,你追上去把人打伤。这叫“事后防卫”,不是正当防卫,是故意伤害。 但如果对方还在掏刀,或者还在寻找攻击机会,哪怕中间有几秒钟的停顿,你也完全可以还击。
给小朋友的解释: 这就好比打游戏,怪物还在攻击你,血条还在掉,你按技能反击是合理的。但如果怪物已经倒在地上不动了,你还继续踩它,那就是你在欺负它,不对了。法律不要求你在怪物挥拳的前一秒就退缩,也不允许你在怪物被打败后继续补刀。
三、 理性判断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”:用常人的视角看问题
这是最核心、也最容易被误读的一点。法律条文说,正当防卫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”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(防卫过当)。但什么是“明显超过”?以前很多人用“上帝视角”或“事后诸葛亮”来判断。
最高法明确指出,要防止将依法行使防卫权认定为防卫过当。判断是否过当,必须站在防卫人的立场,而不是旁观者的立场。
为什么要强调“防卫人立场”? 因为在真实的袭击中,防卫人处于极度恐慌、肾上腺素飙升的状态。他的判断是快速的、直觉的,而不是冷静的、计算过的。
- 旁观者视角: “他只用拳头,你为什么要用刀?”(这是事后推理)
- 防卫人视角: “他那么大声吼叫,表情狰狞,拳头挥过来带风,我害怕他下死手,我本能地抓起旁边的东西反击,我想让他停下来。”
3个关键认定要点(律师解析版):
- 手段对比要宽容: 不法侵害人是徒手,防卫人使用工具,不一定就是过当。如果徒手攻击要害(如头部、颈部),防卫人使用工具反击,可能被认为是必要的。比如,面对多人围殴,或者对方体格强壮,单手拿个水果刀自卫,不算明显过当。
- 强度对比要看情境: 不法侵害是突然的、猛烈的,防卫强度可以相应加大。昆山案中,于海明连续捅刺,是因为刘海龙当时还有继续攻击的危险(去拿刀),而且于海明本身是单身男性对抗持刀流氓,心理压力巨大,连续反击符合本能。
- 没有“对等武器”义务: 法律没有规定“对方用什么你就必须用什么”。你不能用“他没带刀,你却带了刀”来简单否定防卫性质。正当防卫的本质是“以正对不正”,而不是“以弱对强”的浪漫主义幻想。
一个通俗的比喻: 这就好比家里进了小偷,你吓坏了,抄起棒球棍把他打伤。你不能因为小偷只是伸手摸钱包(轻微盗窃),你就把他打成重伤,这可能过当。 但如果小偷拿着刀闯入家里(入户行凶,严重暴力),你抄起任何东西反击,哪怕把他打伤甚至打死,都可能被认定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,因为这涉及到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。
结语:让正义不再迟疑
从昆山到福州,再到最高法的明确表态,我们看到的是一条清晰的轨迹:司法正在从“维稳思维”转向“权利保障思维”。
以前,为了“案结事了”,有时候会倾向于让防卫人承担一部分责任,比如判个缓刑或者轻判,觉得这样大家都好接受。但这种做法,实质上是对不法侵害的纵容,对善良民众的寒心。
现在,最高法传递的信号很明确:当你面对不法侵害时,法律站在你这边。 你可以反击,可以勇敢,不必畏手畏脚。当然,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伤人,那3个要点——不看结果看性质、不苛求时机看情境、不苛责手段看立场——就是边界。
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,读懂这些,不是为了学会怎么打架,而是为了在心中装下一颗定心丸:当危险来临时,你有权保护自己和他人,而法律,会公平地评价你的勇气。
